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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出台 企业不能触碰的红线有哪些?

2020-06-02 09:44:00 Ann

20204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三审修订通过,新法将于91正式施行那么新《固废法》到底新在哪?企业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又有哪些呢?

 

一、涉及企业

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六大类企业,主要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经营危废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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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线问题

1. 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新《固废法》第36

产废单位需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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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时需核实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第三方对产废单位有报告义务,需向产废单位告知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具体情况。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不得向无危废许可证者提供或委托危废

新《固废法》第80

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同时,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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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增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污险的强制要求

新《固废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4. 生态环境污染担责

新《固废法》第113

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86

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新增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呼应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1217日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所涉主体、责任成立要件等方面存在程度不一的演化。

 

此次,新《固废法》从重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到法律层面首次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制度,新法规定的每一个固废管理要求,均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应,几乎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然,新规定也将对部分行业带来革新性影响,因此,学习领会新固废法应当成为生产型企业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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